协会章程
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Zhe Jiang Provincial Trade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ZAB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团体)是浙江省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对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与政府、行业的联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公平竞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加强对本团体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积极开展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活动。注重在本协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法规、规章等,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上级行业协会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诚信建设、信用评价和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开展省、部级优质工程的评审与推荐工作。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各类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供管理、技术、质量等咨询服务。
(七)加强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传媒建设,努力办好会刊和网站,收集政策法规,发布市场信息,推广和展示建筑业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发展同其他省市区及境外民间社会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筑业企业参与承包“一带一路”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有关社会组织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要在浙江省内从事建筑业及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获得本团体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会刊、文献资料;
(五)有权参加本团体举办的相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团体建设,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不履行义务,无故二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变动,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审核备案,如增减理事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依照章程规定代行职责;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团体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决定会员单位的入会和退会(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常务理事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须由所在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审核备案,如增减常务理事需提交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民主意识好,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的意见,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可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其他人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团体名誉或违背本团体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按规定已到社会组织任职年龄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名本团体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团体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
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费的收缴、使用和财务预算、支出及决算等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的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以及对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学习考察,评优评先、接待工作等业务活动;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总结表彰大会等会议活动;
(三)《浙江建筑业》会刊,制作奖牌、证书,印刷文件、报告等资料;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日常办公、差旅、通讯、邮寄、网站建设、办公系统维护等;
(五)缴纳上级协会和相关协会会费;
(六)添置重大固定资产的投入;
(七)其他必须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务权力。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向社会招聘录用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薪酬制,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2023年6月7日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体会app官方入口|(中国)有限公司六届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